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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告发布日期:2011/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乐山市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向银行申办、以个人名义开立并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市级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属于贷记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卡面应有“公务卡”字样。

第四条 公务卡发卡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必须具有发卡资格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资格,且与四川省政府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财政大平台”)联网。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通过“财政大平台”公务卡支持模块办理。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领和管理

第六条 乐山市级公务卡享受的基本免费优惠服务条款为: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免收省内同行存款、取现手续费,免费开通手机短信息提示业务,享受最长56天的免息期。

第七条 单位自行选择一家银行(只能选一家)作为本单位发卡行。单位可在上述基本免费优惠条款的基础上,与银行协商约定补充优惠条款,按市财政局提供的样本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代理服务一般协议》。

第八条 公务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第九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导入“财政大平台”公务卡模块。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由单位及时将其公务卡变动信息维护到“财政大平台”公务卡模块。

第十条 新调入工作人员原所持公务卡与本单位发卡行不一致的,应改用本单位发卡行的公务卡。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由个人及时向银行挂失,同时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通知银行补办。

第十三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时提供刷卡及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及时受理相关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支付

第十四条   单位原使用现金报销结算的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及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结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报账业务。

第十五条   公务卡同时可用于个人消费刷卡支付,但不得办理公务报销手续,由个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经费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本单位提出增加信用额度和使用期限的申请,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银行按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同意。私人原因透支取现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报销及还款程序

第十九条   乐山市公务卡的还款日统一为次月的25日(在单位和银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变更),免息期最长为56天(每月1日刷卡支付),最短为25天(每月最末一日刷卡支付)。

第二十条   公务卡的法律责任主体是持卡人,刷卡积分、信用积分及其他银行优惠等属个人享有,所有的刷卡消费支付在办理完毕公务报销手续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还款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完毕报销手续。

    对于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的个人消费支出,由持卡人在还款日前自行归还。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刷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单位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程序报请审核,不改变原有的财务报销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人员通过“财政大平台”公务卡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流水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并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刷卡消费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支付还款手续:

(一)通过“财政大平台”公务卡模块,填写报销金额、资金性质、预算科目、结算方式、支出类型、用途等明细信息,其中结算方式和支出类型均默认为“公务卡”;

(二)开具支付令,将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划入发卡行还款账户;

(三)在“财政大平台”公务卡模块打印“还款明细表”送发卡行;

(四)发卡行根据单位提供的“还款明细表”,在收到还款资金后,应及时分解到个人的公务卡账户,并将还款结果反馈单位。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人员应于每月还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集中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避免罚息;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可视工作需要随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部门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并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经审核批准,于还款日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还款账户,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因公务卡挂失、卡号有误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个人公务卡账户的,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三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单位,并向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退货等原因需要将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供应商将资金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同时,单位应按“财政大平台”退票处理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明细信息对账单。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组织管理市级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二)  指导和督促发卡行做好公务卡实施的信息传递,考核发卡行公务卡代理业务;

(三)  利用“财政大平台”系统对市级单位公务刷卡消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协调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三)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  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相关信息;

(四)  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刷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五)  通过“财政大平台”公务卡模块,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还款手续,并按月与发卡行对账;

(六)  不得收集、查询或公开公务卡中的私人消费信息。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  按要求制作公务卡,向单位提供还款账户,为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消费和还款等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三)  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随时检查各项免费优惠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月向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及时、准确地向“财政大平台”传输相关信息,提供永久的免费支持服务;

(五)不得泄漏所发公务卡的各种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

(六)负责提供对单位相关人员的银行卡用卡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个人原因使用公务卡等引致的有关费用,承担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二)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公务经费支出,并及时报销,同时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 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五条    严禁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严禁银行违规私自与个人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严禁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单位财务人员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财政部门、发卡行、单位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1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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